今年实施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一些集中投诉案例显示,一些知名品牌健身房的销售团队利用信息不对称推行新套路。营销。运动健身行业由于其商业模式中“吃什么吃什么”的问题,长期存在预付费消费纠纷。一些行业内常见的不良经营行为已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典型案例分析
(1)已达成退款协议但长期拒绝协议的。
消费者因个人原因申请取消课程,并愿意支付违约金。与签约店达成退款协议后,健身公司无故拒绝退款或延长退款期限。
案例: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她在康福特城万象城店花费2万元购买了40个私教课程。有效期为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可自主订课。 2021年4月,因健身教练辞职,且其他教练总是在上课期间卖课程,她向店家提出退款,并要求退还剩余班费10400元。该店负责人表示,“退课退款需要扣除原价,并额外收取20%的手续费。”还有一个申请过程。审批流程复杂,能否退款也不得而知。”王女士同意收取手续费,但等了两个多月,仍然没有收到退款,于是她向经闵行区消保委介入协调,该店辩称“待总部审批手续办完后,立即退课并退款”,但截至目前,消费者尚未收到退款。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其他情况。 Comfort Castle门店也存在类似的退款问题。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私人教练辞职引发的合同纠纷。经营者延迟退款是健身房消费者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经营者故意拖延退款,可能会面临民事和行政法律后果。同时,建议消费者在与健身房沟通时约定退款期限,避免健身房无限制拖延。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消费者提出的解除合同、退款等诉讼请求,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同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预付款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于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还服务费请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更正。还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15日拒不履行退还服务费等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2)预售店逾期开业且服务项目与促销内容不符
消费者在新店预售时向健身公司购买了会员卡和私人课程,但公司未能在到期日后开业,开业后也未能提供购卡时承诺和宣传的服务。
案例:多名消费者投诉称,2021年4月,参加“亚历山大健身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预售活动,销售人员声称“俱乐部将于7月初开业”、“场馆分3层“,三楼是儿童运动区”,“泳池有儿童游泳区,配备亲子更衣室”等等。这儿童运动区和儿童游泳区,我当场交了三年儿童游泳卡费1250元,三年俱乐部年卡费5888元,体验卡200元。然而,健身房一直没有正常营业,直到8月份,销售人员告诉我可以去体验一下。不过,三楼没有儿童活动区,也没有游泳池。部分消费者要求退款后,经营者要求支付违约金。市体育局、宝山区消保委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健身房既没有办理高风险许可证,也不能开设泳池项目,也没有营业执照。由于健身房不愿提供联系方式,消保委多次致函该公司。我们配合调查和调解,但所有请求都被拒绝。
律师点评:这是因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符而引发的纠纷。该健身房的行为涉嫌无证经营和欺诈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在保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通过诉讼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法院将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支付服务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无证经营,根据《无证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消费者可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区、市监察局接到举报后,有权进行现场调查、复制材料等,通过各种方式调取证据,查封、扣押相关财物,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
评律师:微信市体育局法律顾问、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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